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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

为有效处置我市停缓建工程,进一步盘活资产、拉动经济,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在借鉴国内一些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工作范围、目标和原则

(一)处置工作范围。本方案所指的停缓建工程是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施工进度超过±0.00且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含)以上,在2016年8月1日前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2年(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处置工作目标。到2017年12月底,我市将开展停缓建工程集中处置工作,盘活资产,树立城市建设新形象;探索制定长效监管措施,防止产生新的停缓建工程,促进我市经济良好发展。

(三)处置工作原则。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一楼一策、合力推进”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司法协助、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等方法,分类盘活停缓建工程,妥善解决历史问题,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市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政策、审定处置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执法局、房产局、金融办、信访局、法制办、人防办、国资委、审批局、法院和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处级干部组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定期调度停缓建工程处置进展情况。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办理及调整工作。

3.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涉及市本级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

5.市规划国土局负责用地性质变更、土地出让、规划方案调整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认、收取等工作。

6.市房产局负责商品房产权登记、注销等工作。

7.市执法局负责行政处罚等工作。

8.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工作。

9.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停缓建工程项目融资需求的对接服务工作。

10.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验收等工作。

1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咨询等工作。

12.市信访局负责信访投诉等工作。

13.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维稳等工作。

14.市法院负责司法协助等工作。

15.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负责本地区停缓建工程的统计和处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10月31日)。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内停缓建工程情况,分别制定启动实施方案,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处置方案(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内停缓建工程的具体停工原因,逐个项目与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本着“一楼一策”原则,提出可行性处置方案并报送市领导小组专题议定。对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已无改造价值的停缓建工程,经市建委、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核准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拆除。

(三)组织实施(2016年12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各区、县(市)政府依据审定的处置方案,组织停缓建工程启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处置工作实际效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制定停缓建工程的长效监管措施;整合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管理资源,建立建设工程网络监管平台,防止出现新的停缓建工程。

四、处置方式

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方式包括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两种。

(一)自行处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处置停缓建工程,并给予支持。

1.加快办理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对于已基本完工、手续不全的工程,允许其按现状竣工,有关部门为其补办相应手续并办理验收、产权登记;对于原批准方案调整的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要尽快完善方案,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方案及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启动。

2.积极推动各方解决问题。对于因经济纠纷产生的停缓建工程,有关地区和市直部门要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敦促相关当事人尽快履行司法程序。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加快审结速度。

(二)委托处置。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委托项目债权人或属地政府按以下程序代为处置:

1.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工程处置的参考依据。

2.公示:将工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3.处置:工程公示后,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确定新的开发建设单位,尽快组织启动建设。

五、处置措施

(一)停缓建工程启动所涉土地问题的处置措施。

1.工程因未缴或欠缴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在工程启动时可采取物权抵押的方式约定时限,予以缓缴。

2.工程应按原批准方案启动,涉及规划调整变更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履行程序;因规划调整变更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工程原开工时标准收缴。

3.工程启动时,经土地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工程原开工时标准补交土地价款。

(二)停缓建工程启动所涉审批手续问题的处置措施。

4.工程原有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继续有效。

5.因建筑挡光停工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会同市审批部门提出启动意见及方案。

6.因建筑限高停工的,由市审批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具备启动条件的意见。

7.对于停工时限较长、手续不全且已完成转让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停工的,工程启动时,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现有资料,据实办理(补办)相关手续。

8.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开发资质已失效的,由市审批部门开设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恢复其开发资质,该资质仅限用于此停缓建工程的启动建设。

9.对停缓建的工业项目,启动后可允许其分割区域单独销售。

(三)停缓建工程启动所涉资金短缺问题的处置措施。

10.鼓励各类企业以入股或全资收购的方式参与工程启动建设。

11.推进银企合作,市建委负责收集停缓建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资金需求情况,市金融办负责组织银行机构召开专场对接会。

12.因资金短缺停工,且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债务关系自身无力启动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协调债权单位,履行司法程序予以拍卖,加快工程启动。

13.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属地区、县(市)政府根据项目资金缺口,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有限解封,允许项目销售并对销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同时将处置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查封机关。

(四)停缓建工程启动所涉配套设施建设问题的处置措施。

14.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停工的,属地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组织实施,保证工程实际需求。

15.工程启动时,对于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工程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可采取物权抵押的方式先行支付50%,待相关配套设施竣工后全额补交。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分工,每个工程要明确1名处级干部进行综合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项目处置进程,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及时调度,密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停缓建工程处置的调度工作,根据每项工程的处置方案及时开会调度,协调解决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意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

(三)加强监管,实现目标。对于已明确处置方案及措施的工程,相关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监管,跟踪问效,确保工程实际启动,按期完成。对于停缓建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未完成项目处置前,原则上不准其建设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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