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
为有效处置我市停缓建工程,进一步盘活资产、拉动经济,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在借鉴国内一些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工作范围、目标和原则
(一)处置工作范围。本方案所指的停缓建工程是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施工进度超过±0.00且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含)以上,在2016年8月1日前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2年(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处置工作目标。到2017年12月底,我市将开展停缓建工程集中处置工作,盘活资产,树立城市建设新形象;探索制定长效监管措施,防止产生新的停缓建工程,促进我市经济良好发展。
(三)处置工作原则。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一楼一策、合力推进”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司法协助、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等方法,分类盘活停缓建工程,妥善解决历史问题,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市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政策、审定处置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执法局、房产局、金融办、信访局、法制办、人防办、国资委、审批局、法院和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处级干部组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定期调度停缓建工程处置进展情况。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办理及调整工作。
3.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涉及市本级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
5.市规划国土局负责用地性质变更、土地出让、规划方案调整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认、收取等工作。
6.市房产局负责商品房产权登记、注销等工作。
7.市执法局负责行政处罚等工作。
8.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工作。
9.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停缓建工程项目融资需求的对接服务工作。
10.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验收等工作。
1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咨询等工作。
12.市信访局负责信访投诉等工作。
13.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维稳等工作。
14.市法院负责司法协助等工作。
15.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负责本地区停缓建工程的统计和处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10月31日)。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内停缓建工程情况,分别制定启动实施方案,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处置方案(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内停缓建工程的具体停工原因,逐个项目与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本着“一楼一策”原则,提出可行性处置方案并报送市领导小组专题议定。对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已无改造价值的停缓建工程,经市建委、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核准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拆除。
(三)组织实施(2016年12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各区、县(市)政府依据审定的处置方案,组织停缓建工程启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处置工作实际效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制定停缓建工程的长效监管措施;整合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管理资源,建立建设工程网络监管平台,防止出现新的停缓建工程。
四、处置方式
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方式包括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两种。
(一)自行处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处置停缓建工程,并给予支持。
1.加快办理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对于已基本完工、手续不全的工程,允许其按现状竣工,有关部门为其补办相应手续并办理验收、产权登记;对于原批准方案调整的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要尽快完善方案,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方案及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启动。
2.积极推动各方解决问题。对于因经济纠纷产生的停缓建工程,有关地区和市直部门要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敦促相关当事人尽快履行司法程序。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加快审结速度。
(二)委托处置。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委托项目债权人或属地政府按以下程序代为处置:
1.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工程处置的参考依据。
2.公示:将工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3.处置:工程公示后,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确定新的开发建设单位,尽快组织启动建设。
五、处置措施
(一)停缓建工程启动所涉土地问题的处置措施。
1.工程因未缴或欠缴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在工程启动时可采取物权抵押的方式约定时限,予以缓缴。
2.工程应按原批准方案启动,涉及规划调整变更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履行程序;因规划调整变更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工程原开工时标准收缴。
3.工程启动时,经土地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工程原开工时标准补交土地价款。
(二)停缓建工程启动所涉审批手续问题的处置措施。
4.工程原有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继续有效。
5.因建筑挡光停工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会同市审批部门提出启动意见及方案。
6.因建筑限高停工的,由市审批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具备启动条件的意见。
7.对于停工时限较长、手续不全且已完成转让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停工的,工程启动时,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现有资料,据实办理(补办)相关手续。
8.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开发资质已失效的,由市审批部门开设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恢复其开发资质,该资质仅限用于此停缓建工程的启动建设。
9.对停缓建的工业项目,启动后可允许其分割区域单独销售。
(三)停缓建工程启动所涉资金短缺问题的处置措施。
10.鼓励各类企业以入股或全资收购的方式参与工程启动建设。
11.推进银企合作,市建委负责收集停缓建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资金需求情况,市金融办负责组织银行机构召开专场对接会。
12.因资金短缺停工,且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债务关系自身无力启动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协调债权单位,履行司法程序予以拍卖,加快工程启动。
13.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属地区、县(市)政府根据项目资金缺口,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有限解封,允许项目销售并对销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同时将处置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查封机关。
(四)停缓建工程启动所涉配套设施建设问题的处置措施。
14.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停工的,属地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组织实施,保证工程实际需求。
15.工程启动时,对于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工程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可采取物权抵押的方式先行支付50%,待相关配套设施竣工后全额补交。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分工,每个工程要明确1名处级干部进行综合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项目处置进程,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及时调度,密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停缓建工程处置的调度工作,根据每项工程的处置方案及时开会调度,协调解决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意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
(三)加强监管,实现目标。对于已明确处置方案及措施的工程,相关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监管,跟踪问效,确保工程实际启动,按期完成。对于停缓建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未完成项目处置前,原则上不准其建设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