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各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结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我局将组织开展援外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天津“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治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援外项目进行全面大检查、大排查,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范围
对全部在实施的援外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针对在建成套项目,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针对所有在建成套项目(包括正在施工准备阶段的成套项目),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法律法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06年第15号令)等援外规章制度和施工内包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情况大检查,主要内容为: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和现场施工技术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制、组织保障机制,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
2.深入贯彻GB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施工企业和现场施工技术组要严格按照经施工监理企业批准的《职业健康安全计划》组织施工。
3.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经施工监理企业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施工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机制,现场施工技术组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
5.施工企业和现场施工技术组应规范现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标识管理和使用,特别是防火标识和灭火设施的有效设置。
6.施工企业和现场施工技术组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7.施工监理企业和现场监理组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监理简报中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问题、隐患应立即专题报告。
8.对于防恐国别,施工企业和现场施工技术组必须保证防恐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和防恐措施落实到位。
(二)继续深入开展成套项目转包、非法分包、挂靠行为排查工作。
在2015年已进行的转包、非法分包、挂靠行为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排查,有效整改,在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坚决杜绝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施工、转包、非法分包和挂靠现象,排查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援外规章制度和合同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新增、变更、撤销分包企业和分包工程内容。
2.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经济合作局报告;涉及资质撤销或等级降低的,除立即报告外,还应停止相关工程施工。
3.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应严格按援外规章制度和合同规定派遣援外管理专家,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人员不得擅自更换,也不得擅自离岗、缺岗。
4.施工企业和现场施工技术组应重点加强对特种作业、特殊岗位人员的资质管理,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监管。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针对在实施技术合作项目,对专家在场情况进行检查,各实施企业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派遣专家驻现场开展工作,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专家不得擅自更换,也不得擅自离岗、缺岗。
(三)针对在实施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进行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项目建设内容中存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相关企业应严格按我国安全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如受援国标准和规范超出我国标准和规范的,应适用受援国标准和规范。
2.全面排查项目实施所需危险化学品和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控。
3.全面排查清理项目实施所需设备、材料、机具的存储和堆放符合防火、防爆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
4.全面排查项目实施地点周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设施,如存在此类危险源,应确保项目生产、生活设施和援外人员生产、生活活动处于安全距离以外。
5.勘察设计企业在专业考察阶段确定成套项目建设场址时,应确保场址周边无任何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危险源。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
各援外实施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查找纠正本企业在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查后要据实报告排查情况,经报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附署意见后(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自查报告还须经施工监理企业附属意见),由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我局(主管地区处)。存在违反上述要求行为、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各实施企业务必及时进行整改,有关整改措施应与排查情况一并书面报我局(主管地区处)。
(二)实施检查阶段。
1.我局将委托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我局将在各实施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委托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对在实施援外项目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我局。
2.我局将把安全生产情况纳入成套项目中期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检查内容。
3.在今后援外项目实施管理中,我局将采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派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等措施,进一步强化援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三)处理阶段。
对于在自查自纠阶段实施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在实施检查阶段以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实施企业存在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问题、隐患以及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的,我局将根据援外规章制度和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违约违规处理,并按照《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提请商务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援外项目。
五、工作要求
各援外实施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精心组织部署,层层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狠抓工作落实,开展全面深入的排查,及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我局将把不按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将相关情况在援外实施企业内予以通报。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