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8.16”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汲取天津“8.12”事故血的教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5〕41号)和省安委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安委明电〔2015〕43号)要求,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建筑施工领域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发现和整治事故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等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内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以及《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1、企业是否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
2、在建工程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是否在岗履责、施工单位是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3、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规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监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
4、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出借资质或容许无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承揽工程;
5、施工单位是否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记录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现在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迅速组织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照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认真整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9月-11月底)。
在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实施明查暗访,特别要对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单位)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省厅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综合督查,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进行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自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开展对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突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通过市场与现场联动,进一步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建立部门间案件移送处理制度,实现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和人员,绝不姑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深化“打非治违”为主题,以明查暗访的方式组织开展专题行活动,通过主流媒体适时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畅通举报渠道,有效运用安全生产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绥中、昌图县要于8月29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送省厅,并于12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省厅,上述材料报送方式为传真及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024-23447692,传真:024-23447693
电子邮箱:jiansheting76@163.com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