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19号)相关部署及我市质量强市工作要求,为做好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我委制定了《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市建委员会
2015年1月23日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两年治理行动,市建委成立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委主任于振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副书记张立文同志、市建委工会主席张海伏同志、市建委副主任隋明悦同志、崔雪东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建筑行业发展处、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业与工程建设处、勘察设计管理处、科技与建筑节能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现代建筑产业化管理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建筑企业管理站、城市建设档案馆、质量检测中心、建筑业协会、装饰协会负责人及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处,负责两年治理行动组织协调工作。
三、重点工作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 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认真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牵头部门:质安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工程竣工后,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载明五方主体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信息的永久性标牌,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建设单位要建立以五方项目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权书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牵头部门:质安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 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牵头部门:质安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 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监督指导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牵头部门:质安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新开工项目,必须有五方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五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立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已经开工的项目,必须在项目自查自纠阶段进行补充整改到位。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履责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牵头部门:质安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 准确认定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掌握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对于已经认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照《办法》中明确的罚则和行政管理措施,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并可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行政管理措施。(牵头部门:市场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定期开展检查。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在建项目的承发包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做到“六查”:
一查资质,查看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条件,总包企业的分包行为是否在总承包合同中进行,使用的分包单位是否征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二查分包合同,主要检查分包范围是否涉及主体结构,采用的劳务分包方式是否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款与分包价款比例是否合理,分包方式与分包价款是否相符,分包企业是否将分包的工程再整体分包等。
三查人员,检查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在岗情况,企业是否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工长、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定额员等是否为该企业的自有职工。
四查材料供应,检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的建筑材料是否由承包方自行采购,是否有购销合同,承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的收发凭证是否完整,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账目是否与实际相符。
五查设备,检查施工现场大型机具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否属于承包企业,包括租赁的大型机具承租方是否为承包企业。
六查管理资料,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有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完整的施工日志、安全交底、技术交底,是否有质量员对已完成部分完整的质量评定资料,是否有安全员记录的完整的安全检查资料等。(牵头部门:市场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市建委开通不良行为公布平台,并将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举报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拓宽不良记录信息来源,合理利用相关社会诉求,在受理举报投诉时,要注重发掘工程发包、承包、分包情况,搜集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对经认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将责任主体、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在不良记录公布平台公布,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表彰评优等环节实施限制和差别管理。(牵头部门:市场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 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式检查,实施差别化监管,强化对企业自查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突出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牵头部门:质安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突出工程质量安全常见问题治理。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进场材料的监管,严格施工工艺的管理,严格控制质量常见问题。继续开展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推行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信誉排行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检测单位日常检测行为和检测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提升检测单位责任意识。(牵头部门:质安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加强统筹,把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整合起来,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用,既要监督检查质量安全行为,也要检查建筑市场行为,积极构建现场、市场联动的有效机制。(牵头部门:市场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 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鼓励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和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甲级监理资质。鼓励具有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办对应专业的监理资质。鼓励有实力的监理企业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鼓励有条件的高资质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开展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牵头部门:市场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标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并足额到岗,监理工作规范到位。在监理活动中,要加强过程控制,尤其抓好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质量控制,严把工程质量关。(牵头部门:质安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它不严格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时,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应考核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理情况,并征求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意见。(牵头部门:质安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牵头部门:产业办,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以全面建设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为契机,做大做强、做专做精现代建筑产业,不断扩大市场应用规模,引领和带动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通过出台建筑构件标准图以及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大规模培训,不断扩大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市场培育、产业配套、项目管理、科技支撑、培训推广体系建设。
1. 加快产业化工程市场体系建设。抓住国家新一轮振兴东北的有利契机,进一步扩大产业化工程建设应用领域和范围,在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大力推进建筑产业化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在我市三环内新开发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中,在土地出让时加入产业化建设要求,单体装配化率达到20%以上。除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外的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其楼板应采用预制装配式楼板(包括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预应力叠合楼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等预制装配式楼板),楼梯应采用预制楼梯。
2. 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建设。鼓励我市上下游产业链企业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打造一批具有设计、生产、施工等产业集成能力和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进一步推进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扶持以现代建筑装备制造和部品生产为主的企业转型升级,对建筑产业化装备制造企业给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加强与国际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的合资合作,使我市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配套体系。
3. 建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探索和建立建筑产业化工程评价体系和建筑性能认定体系。加强对部品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和对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构件、部品生产供应的管理,实施部品备案制度和目录管理制度。完善各类装配式建筑体系的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和验收规范,落实各参建主体责任,强化产业化工程建设过程监管。
4. 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创新发展。继续引进和消化意大利、日本、德国等国外先进的建筑产业化技术,丰富和完善现有技术标准体系。在全市设计单位中推广装配式建筑的拆分设计、构件制作设计及BIM(建筑信息管理)技术,推动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支持企业在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方面开展科技攻关,培养和形成一批具有强大自主研发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
5. 强化培训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向消费者宣传采用产业化工程项目的优势,引导消费者主动接受和购买产业化住宅。继续办好现代建筑产业博览会,不断提升我市作为国家示范城市的影响力和带动引领作用。加强产业化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在沈阳建筑大学、沈阳大学率先设立建筑产业化相关专业课程,不断完善建筑产业化人才市场服务体系。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整合完善企业和注册人员基础数据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开发、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理企业以及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数据和注册人员数据库,同时建立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和完善诚信信息数据库,包括勘察设计工程项目信息、工程项目招标、造价、施工、监理、质量报监和竣工信息,实现“四库合一”。到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建立企业信息系统、注册人员管理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和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化。(牵头部门:市场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 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在队伍培育、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牵头部门:建筑行业发展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企业要落实职工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把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培训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职工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且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质量安全培训。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建立师傅带徒弟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新职工尤其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3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或职业技术学院等教育资源进行教育培训,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要担负保证教育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建筑行业发展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 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在全市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动态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人员情况。新开工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全程记录好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经历、培训记载、考勤情况、诚信记录以及违规警示等。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不同企业、不同地域劳务人员信息共享和互通。施工企业要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时更新劳务人员各类信息情况,确保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到位。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好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组织好本地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建筑行业发展处,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0月上旬,市建委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我市工作方案,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各地区按照方案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
1. 2014年10月。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第1次摸底排查,了解本地区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情况。
2. 2014年11月到2015年2月。在摸底排查基础上,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第2次全面排查,对本地区所有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的检查。排查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要加强跟踪督办,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复、反弹和转移。市建委将进行第1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迎接省第1次抽查工作。
3. 2015年3月到6月。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第3次全面排查。
4. 2015年7月到10月。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第4次全面排查,市建委将进行第2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迎接省厅进行第2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
5. 2015年11月到2016年2月。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第5次全面排查,市建委将进行第3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迎接省厅进行第3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
6. 2016年3月到6月。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第6次全面排查,市建委将进行第4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迎接省厅进行第4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认真研究工作取得的经验及教训,分析仍存在的重点问题,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2016年8月10日前将两年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建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动机制
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两年行动的重要意义,不仅是一次综合性、全面性、方向性的行动,是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更是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协调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招投投标等监管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把握整体,共同推进,形成现场市场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示范引路,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治理行动的监督指导,实施层级责任追究,开展“全覆盖”式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重罚,敢于直面矛盾,绝不回避问题,真查、实抓、严管,让隐患和问题没有存在的空间,让各类违法行为没有生存的市场。我市选取和平、沈河两区作为本地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先行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两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优势,突破创新,为高质量推进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积累经验。
(三)营造氛围,加大舆论宣传
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地广泛宣传。确保宣传到每家企业、每项工程、每个项目负责人,提高知晓率。要建立通报批评制度,对查处、曝光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
(四)及时总结,建立月报制度
各地区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两年行动进展情况,建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展月报制度,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行动进展情况,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典型经验和有关工作建议等);每4个月进行一次的排查结束后要报送排查工作情况,市建委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住建厅。
请各地区将两年行动的联系人于2014年11月3日前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