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2015年汛期即将到来,据中央气象台预测,今年汛期东北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切实做好汛期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安委明电〔2015〕19号),现就做好防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明
确分工和责任,细化措施和任务,积极做到提前预警,及早部署。主要领导要明确工作目标,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确定重点环节,亲自检查推动。要做到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到企事业单位和作业现场。同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建设系统汛期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类型,仔细辨别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抓好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确保汛期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房屋市政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从现在开始到6月上旬,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的防汛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防汛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加强人员防汛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7月上旬至8月下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防汛安全工作情况开展一次复查,查缺补漏,落实责任,确保万无一失。
(一)加强对存在受洪水、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危胁的工地、厂房、仓库、职工宿舍和临建设施的巡视检查,督促企业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
(二)加强深基坑放坡和支护,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工程基础稳固情况和位于学校、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员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搭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有关标准规范的,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汛期安全。
(三)加强汛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桥涵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监测监控,强化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四)加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对山体松动岩石、游览道路易塌方的地段、水域的进行排险和加固,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三、及早部署,切实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管理,做好城区内排水管网、雨水井、排水泵站清掏、疏通、维修和养护工作,进一步提高排水能力。对河道岸边的排水口部、闸门和城市危桥、险桥等要采取加固措施,使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四、加强联动,强化汛期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和完善汛期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充实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物资、器材、装备,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积极做好避灾避险等应汛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海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极端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接警处警等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预警平台功能,在险情来临前,及时向企事业单位和工程项目发布预警通知,督促提早做好部署和安全防范工作。
五、严格值守,保证信息渠道通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汛期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的通畅。遇到险情要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做好灾情的统计工作。同时,要强化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的监管,确保在岗在位。
请各市、绥中、昌图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防汛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于5月27日12:00时前报送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赵建国
电 话:024-23447692 传真:024-23447693
邮 箱:aqdy321@sina.com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