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意见》中明确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不应再核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上述企业中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企业不需要提出延期申请。省厅将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并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由于新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注册建造师数量要求发生变化,今后,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数量应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数量标准一致,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数量考核标准不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