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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期出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强化对建筑活动的监管,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各地组织相关人员及相关企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抓好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初审。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同样按此程序申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发布公告,公告后企业可办理取证相关事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许可程序依法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原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企业资产的审核,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二、资质延续与变更规定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六)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省内)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按原证书申请途径提出变更申请,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其中注册地跨市变更,须迁出市出具同意迁出证明、迁入市出具同意迁入证明。

(七)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进行变更。

(八)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按原证书申请途径提出补证申请,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

三、资质许可后监督与管理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十一)企业有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接受管理部门检查、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发生的,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四、资质过渡期的换证工作

(十三)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161231日为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完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自20171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十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企业应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企业具有涉及不同部门审批资质的,须同时向各初审机关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十五)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十六)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须首先申请换证,换证后再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十七)为不影响企业承揽工程,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的专业承包资质和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要尽早换证。

五、其它有关要求

(十八)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城市道路照明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涉及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资质的,须单独提交材料。如企业同时申请涉及不同审批部门的资质,须分别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一页,每项资质初审部门均须填写一张审核表。

申请建筑幕墙、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网络申请。申请人应登录辽宁省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并提交,网上信息与书面资料相符,方可达到受理条件。

(十九)企业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后在附件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受理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辽宁省建筑市场诚信系统核查企业的市场行为记录,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十)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在封面打印企业名称和申请资质类别等基本信息,严禁使用活页夹装订。

人员资料按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顺序装订,除注册执业人员仅须提供社保证明外,其他3类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顺序须与申请表名单顺序一致。

    (二十一)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其中注册执业人员须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可查询到的,其他无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二十二)其他未尽事项请遵照《规定》、《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厅于20071218日颁发的《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2009326日颁发的《关于调整我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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