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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市建委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的通知(第3次发布

 

各相关单位、二级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建造师):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78 号)及《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延续注册的通知》(辽住建注[2014]13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二级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沈阳市区域内,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注册人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仍需在原聘用企业继续执业的,在满足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条件下,可向市建委提交延续注册申请。

二、申报程序 满足申报范围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可通过建造师管理系统个人版向本企业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聘用企业需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通过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将申报数据上传至市级版,同时由申请延续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的人员本人向市建委(沈河区北站路138号,市建委605室建筑行业发展处)递交书面材料。 市建委将对提交的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建造师管理系统将符合延续注册申报范围的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申报数据上报至省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将对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在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公布(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www.zczx.lnjst.gov.cn )。

三、申报材料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件一份(二级建造师在“辽宁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中申请,网址:http://jzsgl.coc.gov.cn/sheng/sheng_210000/210000.aspx;二级临时建造师在“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 中申请,网址: http://jzsls.coc.gov.cn/archicasual/page/index.aspx。管理系统企业版上报延续注册数据后,打印生成的表格,含二级临时建造师);

2.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参保人员缴费明细且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盖章,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原件一份(提供退休证的需退休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四、有关要求

1. 20141013日起,市建委将随时受理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申请。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有效期在201511日以前的,需在此日期前尽快提交延续注册申请;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有效期在201511日以后的,需在期满前提交延续注册申请。

2.201511日后,辽宁省内二级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注册有效期过期并未在原聘用企业延续的,省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将注销其注册状态,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不允许以注册二级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的名义参与执业活动。其中二级建造师未延续注册人员待符合重新注册条件后,可随时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需提交近三年内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二级临时建造师未延续注册人员将自动撤销二级临时建造师资格,不予以办理二级临时建造师重新注册。

3.201511日后,辽宁省内逾期三年未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需在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逾期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4.对于已注册2个及以上专业的二级建造师,需根据本人执业印章有效期的提示,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审批合格后,发放的执业印章有效期为最近一个专业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如在原有效期内未提交延续注册的,按照上述第2条情况处理。

5. 二级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需根据本人意愿,未经本人同意,原聘用企业不得擅自向市建委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市建委不接收企业上报材料。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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