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6至27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质量安全法律风险防范实务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监理行业的影响信息交流会”在宁夏贺兰国际饭店召开。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和北京金洋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和监理专业委员会的36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同志和副会长王学军同志分别主持了“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质量安全法律风险防范实务”专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监理行业的影响”专题大会;副秘书长温健同志和副会长孙占国同志分别主持了法律专家同与会代表和特邀嘉宾(有关协会领导)同与会代表的互动交流。宁夏住房城乡建设厅杨玉经厅长到会祝贺并致辞,何晓勇副厅长等有关领导出席了开幕式。
政协委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郭允冲同志在会上作重要讲话。郭允冲强调,监理企业预防法律风险要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结算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预防法律风险具体措施。要求企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苦练基本功,全面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同时,对协会如何推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和市场监管司有关领导到会通报了全国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情况和监理行政处罚及监理制度深化改革情况,为监理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敲响了警钟,为监理行业未来发展指出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陈龙业、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导师李显冬、北京金洋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家汉三位法学专家,分别作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实务解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理论与实务”、“工程监理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实务”的主旨演讲;修璐同志和肖上潘同志分别作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国家工业部门监理行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的专题报告;中国华能集团、BV国际检验集团、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六家单位介绍了他们在质量安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实践经验;此外,法律专家、协会领导同与会代表间的互动交流异常热烈,会议形式得到了与会人员充分肯定。
王学军副会长作会议总结。总的情况看,会议开得很成功,达到了预期效果。
一是协会领导和政府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郭允冲会长亲自到会并讲话,明确了监理行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和办法,提出了行业协会在引领、促进行业发展方面五条具体要求,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市场监管司主管部门领导介绍了今年以来全国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情况和工程监理企业被行政处罚情况,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出了新的要求。商丽萍同志还就监理制度深化改革介绍了一些情况,为监理行业稳定发展指出了方向;修璐同志从如何评价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和建设监理行业、监理行业未来发展的基本原则、建设监理行业与企业未来发展定位、关于取消监理收费行政指导价问题、关于调整强制性监理范围问题、建设监理市场准入标准与管理和行业发展需要研究的问题等七大方面回答了监理行业与企业发展的热点问题,对稳定监理局面,统一认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肖上潘同志结合工业部门监理行业现状,对应深化监理制度改革,提出准确定位工程监理、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建立统一开放的监理市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等,对各地区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作用。
二是侧重监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交流会邀请了三位资深法律专家,为我们如何在监理工作中预防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履行监理合同中预防法律风险做了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陈龙业同志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违约责任相关问题、监理单位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监理单位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结合审判实务及具体案例,重点分析了违约行为的类型、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以及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数人侵权、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工程监理单位要从重合同、重证据、重程序、重责任等方面防范法律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显冬同志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概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特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等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重点分析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委托合同、建立在社会公信基础上、合同标的是监理服务行为、以委托人授权和费用处理事务、属于诺成要式有偿双务合同等方面的特征;结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分析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任、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任等。
陈龙业、李显冬、郭家汉三位专家同与会代表的互动交流也极为热烈。与会代表踊跃提问,提出的问题主要有: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是否是格式条款?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应当备案?协会是否组建律师团为会员单位服务?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责令整改并向业主报告后施工单位仍不改正,监理单位是否还有必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挂靠的责任如何承担?强制监理与非强制监理,在监理范围与内容方面是否应当有所区别?挂靠单位将工程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是否构成犯罪?专家分别从合同法、建筑法、民法及刑法等方面进行了解答。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法律顾问郭家汉同志,从工程监理法律风险概述、工程监理民事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实务、工程监理行政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实务、工程监理刑事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实务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重点分析了以下内容:一是从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例入手,具体分析了工程监理合同在条款、签订、履行、争议处理四个方面的风险以及应当采取的相应应对措施;二是从工程侵权责任案例入手,对该案件的事实与法律进行了具体分析,进而对工程监理侵权责任的风险防范提出了6个方面的措施;三是从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行政处罚案例和工程质量监理行政处罚案例入手,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理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四是从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刑事处罚案例和工程质量监理刑事处罚案例入手,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理犯罪与刑罚的风险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通过上述专家的专题报告和与代表的交流互动,与会代表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意识,对工程监理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了清醒的认识,明确了防范工程监理法律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同时专家与代表对防范工程监理法律风险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广大工程监理企业经营管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6家企业发言起到了质量安全责任法律风险防范经验共享作用。中国华能集团从水电工程安全管理过程论述了法律风险防范的关键措施;BV国际检验集团介绍了内部技术质量(TQR),从创建BV业务模式(十二个管理杠杆)到制定法律和风险管理政策及法律风险管理服务清单等成功经验;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剖析多个案例,佐证了落实《煤矿建设安全规范》是提升监理质量安全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内容;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介绍了东方公寓A座高空坠落安全事故各方责任的认定与追究过程,唤醒了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的新认识;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案例介绍了企业自律自强防范执业风险的具体体会;长江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介绍了锦屏一级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践,对主动预防安全风险提供了良好范例。
四是交流了监理制度深化改革信息。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副会长汪振丰同志,向大家通报了深圳监理制度深化改革的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监理制度的意见。中建监协副会长(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雷开贵同志,就民营企业如何应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市场需求、民营企业现状、企业结构、人员就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有喜有忧,喜大于忧。中建监协副会长(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商科同志,从经济学角度就如何看待深化监理制度改革采取的举措谈了自己的意见。中建监协副会长(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孙占国同志,就如何完善监理制度、发挥监理作用、发挥协会作用谈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另外,中建监协水电监理分会秘书长孙玉生同志,对预防合同风险、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了分析。通过交流监理制度深化改革信息,与会代表树立了推进监理行业发展的信心,从目前情况看,监理只会加强,不会削弱,监理制度会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