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8日 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辽宁省人防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人防建筑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人防工程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优质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优质工程)评选工作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优质工程评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报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参评。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优质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且功能齐全的各类新(扩)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500平方米;
(二)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完备;
(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达到优良等级;
(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 申报优良工程的单位,应当如实填报《辽宁省优质人防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受理申报的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正式行文向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推荐。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设立优质人防工程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需具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经验。
第八条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依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组织核查组对通过初审的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无误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核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评出入选优质工程。评选结果在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示。入选的优质工程在公示期满后未发现问题的,由评审委员会提交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批准。获奖名单在省级主流媒体发布。
第十条 优质工程评选实行票决制,评审委员会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选工作;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严格执行评审规则,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主办单位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设立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省质监站设专户管理。省人防办向优质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授予奖牌和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获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作为人防工程邀请招标对象和公开招标优先条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伪造优质工程证书和奖牌,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
关于开展2014年度辽宁省优质人防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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