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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制定的《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辽政办发〔201362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计划中,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上级有关

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消防安全审批。

(一)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乡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也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消防要求。在核发“一书两证”时,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严格审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项目不得核发“一书两证”。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消防设施工程企业资质时,要严格把关;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应符合消防要求,审图机构要加强对设计图纸消防要求的审查,确保设计质量。

(四)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现场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一)开展装饰装修材料备案工作,建立优质装饰装修材料数据库,定期开展专题防火装饰材料、设备设施展示会,并在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和推荐。

(二)加强市场监管,督促装饰装修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范标准,做好室内外装饰装修前施工前的材料燃烧性能技术交底、入场后的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施工现场材料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和市政公用行业生产运行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公消[2009]74号)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临时性消防供水系统、各类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保障施工现场具备相应消防安全条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的阻燃性能、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

(三)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墙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   严禁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交叉作业,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四)切实加强城市供气、供热、供水行业生产运行过程中的消防管理。城市燃气储罐、液化气充罐站要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消防设备不过期,消防通道要确保通畅;消防审批合格,并保证按期年检;燃气储罐、液化气充罐站生产部位要严禁明火。城市供热锅炉房、换热站消防设备要确保不过期,消防通道畅通,城市供热管道外保温要采用防火材料。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消防管理,尤其是存放危险品仓库和水质检验中心要严格按照消防规定进行生产,水厂、二次加压泵房值守人员要加强巡视和检查,确保其消防安全。

五、强化教育培训,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将消防安全纳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职业技能和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责任,加强对施工人员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传字[2013]31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防护条件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省厅不良记录平台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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