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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下放援外成套项目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

经批准,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经济合作局全面负责成套项目专业考察后的实施管理,并将成套项目部分技术性、事务性具体管理工作(即勘察成果审核、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核、人员管理、贯标管理、物资检验一览表管理、简报管理和分包单位审批)分别移交给设计监理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现就具体事宜及有关程序、要求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阶段技术管理

设计企业在完成地质详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后,应分别将符合要求的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修正概算)径交设计监理(审查)单位审查。设计监理(审查)单位应在设计监理(审查)内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须要求设计单位限期修改或调整;确认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予以批复,审批结果报经济合作局备案。

经济合作局依据设计监理(审查)单位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修正概算),分别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修正概算,审批结果作为开展后续工作的依据。

二、关于人员管理

施工技术组主要管理人员、设计代表的派遣、更换、离岗和请假等事项,由现行的报经济合作局审批,统一改为由施工企业、设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施工监理组长初步审核并由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附署意见后报施工监理企业审批。现场施工监理组人员的派遣、更换、离岗和请假等仍须报经济合作局审批。

实施企业上述拟派遣人员取得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岗位资格(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经济合作局网站登录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系统查询专家备案情况),且专业满足项目需要的方可通过审批。涉及人员更换的,替换人选的资质条件应不低于原定人员。施工监理企业在接到施工企业或设计企业书面申请,并确认其符合相关规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书面审批结果应分别报经济合作局相关地区处和资审处备案。

施工监理组对施工技术组主要管理人员、设计代表的进场时间、在现场工作期限等按相关合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如上述人员的技术资质、工作能力或职业素养等不满足岗位要求,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施工监理企业应要求施工企业或设计企业限期更换符合条件的人选。

三、关于贯标管理

取消成套项目贯标第二方审核,贯标过程监控和阶段性审核交由施工监理企业承担。

(一)取消施工技术组主要管理人员、国内管理组长及派驻现场施工监理人员面试环节。

(二)对于重点和重大项目,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质量保证计划和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大纲,报施工监理企业审批。

(三)对于重大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应结合国内物资采购验货工作对施工企业国内管理组贯标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对于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不再要求审核国内管理组贯标情况。

(四)对施工技术组现场贯标情况,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应结合现场日常管理和工序质量验收等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在监理简报中将有关情况报经济合作局。

施工企业贯标工作不力的,施工监理企业应督促其及时整改。如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约行为,施工监理企业应提请经济合作局追究其责任。

四、关于物资检验一览表管理

成套项目物资检验一览表不再直接报经济合作局,改为由施工企业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填报《援外成套项目检验通知函》、物资检验一览表,连同设备物资相关技术资料一并报施工监理企业审核。

施工监理企业应将审核通过的商检一览表连同本企业及设计企业书面审核意见(如需)报经济合作局。审核通过的《援外成套项目检验通知函》和物资检验一览表由经济合作局登记并加盖公章后转质检总局进行商检(首次转发时应附项目施工内包合同复印件)。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企业的申报

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分类填报《援外成套项目物资检验通知函》(附件1)或《援外成套项目物资特殊放行通知函》(附件3)、《援外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物资检验一览表》(以下简称《主材检验表》)、《援外成套项目一般设备材料物资检验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般物资检验表》)以及《援外成套项目特殊放行物资检验一览表》(以下简称《特放物资一览表》)。其中《主材检验表》应根据招标要求区分清单1和清单2进行填报。

(二)审核原则和程序

1、主材商检表的审核原则

对于招标文件中主材清单1确定的物资,施工监理企业应严格依据评标报告审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内容逐一审定《主材检验表》。涉及产品更换的,施工企业应事先报经济合作局审批,并在申报商检一览表时附交经济合作局的书面批复。

对于招标文件中主材清单2确定的物资,施工监理企业应先请设计企业依据项目设计文件、《援外成套项目主要设备主材目录》(以下简称《主材目录》)和商检制度规定,逐项审核物资的品牌、规格型号、检验标准等内容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是否为《主材目录》中推荐产品。在设计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施工监理企业再依据上述原则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施工企业如需在《主材目录》推荐产品之外选型的,应事先报经济合作局审批,并在申报商检一览表时附交经济合作局的书面批复。

2、一般物资商检表的审核原则

施工监理企业应先请设计企业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对施工企业申报的《一般物资商检表》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主材目录》中包含的物资,原则上应从《主材目录》推荐的厂家中选购。施工监理企业再依据上述原则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3、特殊放行物资商检表的审核原则

施工监理企业应根据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商检制度规定对施工企业申报的《特放物资一览表》是否为产权属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并符合免予检验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对已提交质检总局的商检一览表进行修订的审批

对于已提交质检总局的商检一览表,如需变更HS编码、采购地或发运港等非实质性内容,由施工企业填报《援外成套项目检验补充通知函》(格式见附件2)和物资检验一览表,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程序性审核通过后报经济合作局,无需附署设计企业书面审核意见。如需变更产品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或技术参数等实质性内容的,仍应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审批工作时限

施工企业申报的物资检验一览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商检制度规定的,设计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施工监理企业应在接到施工企业申请或设计企业意见(如需)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施工企业进行修改和调整。

施工企业申报的物资检验一览表的内容和格式均符合各项规定和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批。其中,对于主材清单1物资和特殊放行物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最多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对于需要设计企业出具审核意见的主材清单2物资和一般物资,施工监理企业应及时通知设计企业进行审核,设计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最多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施工监理企业应在接到设计企业审核意见后最多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五、关于简报管理

设计工作简报和施工简报均不再径报经济合作局,改为报送施工监理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负责对设计简报和施工简报中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在接到简报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在施工监理简报中报告经济合作局,设计简报、施工简报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对设计简报和施工简报中反映的问题,施工监理企业应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并专题报告经济合作局。涉及需要经济合作局或商务部审批的事项,施工监理企业应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上述各类简报的格式和编制要求仍按商合促技发(20137号文办理。

六、关于分包单位审批

(一)专业分包单位审批

施工任务专业分包单位原则上在资格预审阶段审定。施工阶段,施工监理组应监督施工企业与审定的分包单位签订并落实分包合同。施工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或变更专业分包单位,确需变更或新增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企业应提出申请报施工监理企业审批,审批结果报经济合作局备案。具体审批原则如下:

1、变更分包单位的,变更后分包单位资质应不低于原审定的标准。

2、新增专业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分包任务不得为成套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或关键性工作。

3、分包任务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二)转包管理

施工企业不得将应由其完成的成套项目转包或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并严格禁止以下涉嫌转包的行为:

1、施工现场无总承包企业派出的管理人员,仅有分包人的管理人员;或总承包企业派出的项目管理班子或技术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2、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或大宗材料由分包企业提供。

3、总承包企业以劳务合作、合作承包或其他合作方式实施项目或以其他名义收取管理费,将项目全部转给个人(包括本企业职工,如技术组组长等)或其他企业承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承包。

(三)劳务分包单位审批

成套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将劳务分包企业报施工监理企业审批,并抄报经济合作局。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外派工程劳务人员服务资格。

上述分包合同经施工监理企业审核后报经济合作局备案。分包合同应参照住建部和工商总局有关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格式拟定。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成套项目的分包管理,施工企业存在转包或违法违规分包的,施工监理企业除及时责令其立即整改外,应将有关情况专题报经济合作局,由经济合作局追究施工企业违规违约责任。经济合作局将结合成套项目巡检、质量验收等工作对成套项目分包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查处企业转包和违法违规分包行为。

本通知自2014915日起试行。截至2014915日,已签订项目内包合同尚在执行的项目,本通知将作为内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尚未签订内包合同的项目,本通知内容将写入有关合同。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相关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如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并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济合作局将依据援外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经济合作局制度监督处或相关地区处联系。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201499

 

附件1:援外成套项目物资检验通知函

附件2:援外成套项目检验补充通知函

附件3:援外成套项目物资特殊放行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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