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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各施工许可审批机构: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1025日施行,为贯彻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许可审批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对《办法》新增的许可条件,要认真施行,严格审查,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审查条件的,应统一由市级审批机构上报省厅备案。

二、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格式可由各市统一制订。

三、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两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将“两书”和质量监督手续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两书”的具体格式可由各市统一制订。

四、建设单位应提交的用地批准手续,是指国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应提交的工程规划手续,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必需的前置条件。

五、《办法》明确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辽宁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明确本地区的自由裁量认定情节。

六、各施工许可审批机构应于20141025日起,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应与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对于附件中的地上、地下面积等数据,可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应数据进行审核。

七、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统一制订全市施工许可公告牌样式,并监督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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