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各施工许可审批机构: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0月25日施行,为贯彻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许可审批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对《办法》新增的许可条件,要认真施行,严格审查,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审查条件的,应统一由市级审批机构上报省厅备案。
二、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承诺书的具体格式可由各市统一制订。
三、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两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将“两书”和质量监督手续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两书”的具体格式可由各市统一制订。
四、建设单位应提交的用地批准手续,是指国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应提交的工程规划手续,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必需的前置条件。
五、《办法》明确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辽宁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明确本地区的自由裁量认定情节。
六、各施工许可审批机构应于2014年10月25日起,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应与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对于附件中的地上、地下面积等数据,可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应数据进行审核。
七、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统一制订全市施工许可公告牌样式,并监督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