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监理|沈阳监理公司|沈阳工程监理
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 项目管理
  • 第三方评估
  • 国外管理监理
  • 国内管理监理
联系我们
  • 市场营销部:024-22947927
  • 人力资源部:024-22947929
  • 国际业务部:024-22941733
  • 总 裁 办:024-23769822-923
  • 前         台:024-23769822-900
  • 传 真:024-22941733
  • 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号曙光大厦C座9F
  • Email: gyy@syjlzx.com
  • web: http://www.syjlzx.com

行业动态

重要通知-沈阳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2014.4.3]

 

通       知

 

各会员单位:

《沈阳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修改稿,于20143月下发给协会理事单位征求意见。现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下发给所有会员单位再次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将修改意见通过网上和电话,一周内反馈给协会。

沈阳市建设监理协会

201443

沈阳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20144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沈阳市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SCS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沈阳市注册、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贯彻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为会员服务为基本宗旨,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推动我市建设监理行业的进步,提高建设监理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沈阳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南京南街121-33113

邮政编码:110002

联系电话:024-23500902

    真:024-23501903

    址:www.syxjc.com/jianli/index.asp

    箱:syjlxh@sin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自律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等活动;促进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四、制定并负责实施本会内争议处理规则,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代表本行业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

五、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参与执业资质(资格)认证、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及继续教育等工作;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全市先进监理企业及优秀监理工程师的评选活动,指导帮助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广会员单位深化改革和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工程管理规范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工程监理的国家、省、市级行业规范;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组织舆论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开发建立行业信息网络,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会刊、书刊、资料、音像资料,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应用软件,发展与国内外建设监理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展览会、研讨会、论坛会;参加相关服务的市场建设;

九、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承担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在沈阳市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相应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本地居民,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由本会印制的《沈阳市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的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入会申请;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沈阳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发表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协会章程及行业规则;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工作需要时,会员单位有义务提供人力、交通等支持;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协会解散、分立及与其他组织合并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遇有重大、特殊情况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加部分理事,但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30%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个人理事在任期内因故或违法违纪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辞去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理事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遇到重大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驻会,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遇重大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召集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如果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终止。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誉良好;

二 、熟悉行业情况,具备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丰富的专业知识;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能超过七十岁,常务副会长(驻会)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 、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一人,成员二人

监事候选人员资格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热爱协会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直,敢于和善于反映意见;

二、 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与本业务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社会团体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有刑事处分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会监事会的任期同协会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民政局批准的会员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民政局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代表)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后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文    English   
  • 综合部/人力资源部:22947929
  • 市场营销部:22947927
  • 传真:22941733
  • E-mail:gyy@syjlzx.com
  • http://www.syjlzx.com
  • 辽ICP备2022000264号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