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三个服务于”贯穿始终,体现在方方面面,即“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坚持逐字逐句学,明白党的组织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
党的十九大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对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以及党员行为亮出标尺、划出底线。《条例》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在第2条和第3条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以及“坚守初心使命”,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作为《条例》总体要求。
《条例》突出党的政治纪律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地位,体现出把政治纪律严起来,带动其他各方面纪律严起来的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思路。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
在《条例》第56条中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新增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在《条例》第54条、第55条中,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新增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或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
我们在制定政策法规时,要时刻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作为政策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必须保障党中央的政策方针能够在基层落地见效。
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
党的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是根本,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要维护党章权威,完善其他党内法规并不断提高其执行力。
《条例》第1条就明确“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条例》把党章新增要求具体化,更好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如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条例》第94条相应新增对相关问题的处分规定。党的二十大把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写入党章,《条例》相应新增第57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对其他党内法规落实不力作出处分规定。如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领导干部是骨干力量、关键少数,必须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就要求更好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战斗力。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新增第85条中,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等情况,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作出处分规定。
此外,《条例》把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具体化为成文纪律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新时代对党员干部的重要要求,《条例》新增第133条对餐饮浪费作出处分规定,在第150条中新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
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时要严守党纪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城市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
党的建设全部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条例》修订和执行都必须落实“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要求。
《条例》第29条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关处分。
第30条相应新增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分规定。
《条例》及时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或修改完善、或新增多个条款。第56条新增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处分规定;第130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新增第135条和第139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统计造假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坚持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同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充分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从而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城市管理监督局的全体党员要恪守本职,面对风险挑战要敢于迎难而上,敢于担当作为,牢固树立干好本职工作就是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正确事业观。
结合实际工作学习贯彻《条例》
坚持逐字逐句学《条例》。知纪明纪,方能遵纪守纪。纪律意识是否牢固,是党员干部能否遵守党的纪律的先决条件。纪律意识不会自然养成,必须通过不断学习增强。要主动学、认真学、结合实际学,准确全面理解,掌握精神实质,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尤其要把握好《条例》中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的新规定。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
领导干部发挥“头雁效应”。一方面,领导带头、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对制度要不折不扣地落实、认认真真地照办,做到落实不马虎,执行不含糊,坚决不越“雷池”、不闯“红灯”;要坚持敢抓敢管、动真碰硬,对于随意变通、耍花样等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批评斗争,切实发挥“头雁效应”。另一方面,严格责任、强化问责。要以制度为依据,在规章制度的执行上,针锋相对,对执行不力者,严重警告、诫勉谈话,对有禁不止、作风漂浮者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要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亮出尺度标准,通过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学习贯彻《条例》决不能“说说”“写写”“挂挂”,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知敬畏,把党的纪律规矩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坚持“吾日三省吾身”,坚持“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及时修枝剪叶、涤荡心灵。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
全体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的台阶,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