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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9年建筑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建管廊公司:

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做好2019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状要求,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改善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2019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19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9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326

(联系人:白利国,尹航;联系电话:225651662256537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9年沈阳市建筑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做好2019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状要求,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改善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2019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战略决策,围绕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全年大气环境总体目标,坚持科学治霾、精准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原则,不断完善建筑扬尘防治措施和监管措施,形成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防治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建筑扬尘防治措施,降低施工扬尘对大气污染的叠加效应,为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在2018年基础上再提高1-2个百分点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通过采取周密部署、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加强检查、严格执法等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对建筑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扬尘防治属地化监管责任,努力实现95%以上的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沥青)搅拌站全面落实七个100%”建筑扬尘防治措施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城乡建设局成立沈阳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长:吕 市城乡建设局

副组长:刘守宇 市城乡建设局 副局长

张志刚 市城乡建设局 副局长

员:市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城建热线部、城建记者站,各区、县(市)建设局,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建管廊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职责分工:

1.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总体协调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和通知,收集工作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市蓝天办、局领导报告工作信息。

2.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已备案的搅拌站(以下简称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现场检查,指导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

3.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拆除工地(已办理交接手续的)、地铁、管廊等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现场检查,指导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4.城建记者站:负责全市建筑扬尘防治新闻报导工作。

5.城建热线部:负责办理全市建筑扬尘防治投诉举报工作。

6各区、县(市)建设行局:负责辖区内各类建筑工地(含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拆除工地)、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

8.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地铁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9.沈阳中建管廊公司:负责管廊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各地区建设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和各搅拌站成立以生产负责人为组长的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构。

四、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见附件:1.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2.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3.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4.停缓建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5.商混和沥青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

五、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320日至410日)。市城乡建设局开展学习调研,制定印发全市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暨扬尘防治大会,全面动员部署全市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组建建筑扬尘防治第三方服务团队。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铁管廊公司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

2.集中整治阶段(411日至630日)。市城乡建设局与各区、县(市)建设局和地铁、管廊公司签订责任状,建立工地台账,完善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各单位对各类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搅拌站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问题清单台账,挂图作战,开展集中整治,全面落实七个百分之百的防治措施,将工地视频监控设施接入市城乡建设局视频监控平台,扬尘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工地一律不准开复工。

3.巩固提升阶段(71日至1130日)各单位继续加大对各类建筑工地、搅拌站扬尘防治措施的检查力度,加强日常监管,防止问题反弹,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保持95%以上的建筑工地、搅拌站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4.总结考核阶段(121日至1231日)。各单位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市城乡建设局开展对各区、县(市)建筑扬尘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建筑扬尘防治是抗霾攻坚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市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活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注重引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互联网等方式做好媒体宣传工作,通过下发方案、通知、会议、示范工地观摩和现场宣讲做好现场宣传工作,要将防治建筑扬尘的重大意见义、措施标准、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宣传到位,确保广大建筑从业人员人人皆知,引导广大建筑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自觉投入到全市抗霾攻坚战行动之中。

(三)集中整治,注重实效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搅拌站生产负责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建筑扬尘七个100%”措施标准认真开展集中整治。各级建设局要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每个现场都要安排监管责任人;要建立问题台账, 实行销号管理,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达标的施工现场和搅拌站,一律不得准予开复工,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检查,严格执法

建筑扬尘防治第三方服务团队要深入施工现场和搅拌站认真开展检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转给各地区建设局。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施工现场和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落实措施不达标企业按《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各单位要辖区内施工现场和搅拌站签订建筑扬尘防治责任状,实施月检查,月通报制度,每月在辖区内通报本地区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状况。

(五)污染天气,积极应对

各单位要加强污染天气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当接收到污染天气管启动通知后,要及时通知在建工地项目负责人落实建筑工地管控措施;当接收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通知后,立即响应建筑工地应急预案。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施工现场和搅拌站落实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开展执法检查,对不落实措施的企业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确保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六)收集信息,及时报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中文字、检查记录、图片、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并将文字材料装订成册,以备市检查组和市绩效考核组的检查和验收。要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月检查、月通报、工作总结等有关信息。请各单位于48日下班将本单位实施方案报送到市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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